罕见重罚!违规减持,罚没近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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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连板牵出股东违规减持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仅一周后,我乐家居于9月15日晚公告,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已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主体未在减持比例到达5%时依法停止交易,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
对此,证监会拟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并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
当晚,上交所同步向我乐家居发送了《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证监会也在同日发布的调查进展通报中严正发声,“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然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决策部署,抓紧完善关于减持股份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速查速处、重罚重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敢于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回溯事件经过,悄无声息“出货”,9月6日晚间,股价连续8个涨停的我乐家居突然披露,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7.11%股权。
雷霆之势“亮剑”,一天之内,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纪律处分意向书和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接踵而至。9月7日午间,我乐家居公告,因涉嫌超比例减持,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前述股东立案调查。
我乐家居很快也作出回应: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严格落实上交所工作函的要求,积极整改。前述股东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八连板后遭股东“清仓式减持”
8月28日到9月6日,我乐家居连续上涨,股价从7.53元/股上涨至16.13元/股,翻了一倍有余。
通过此前我乐家居对上交所监管函的回复,得以复盘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此番高位清仓减持的个中细节。
回复函显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约352.27万股。增持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约1900.29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00%。
自2021年2月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再次通过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持股变动增加约343.75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0.9646%。截至2021年6月30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2244.04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9646%。
2022年4月30日,我乐家居公告,公司注册资本由3.22亿元减少至3.16亿元,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由6.9646%变更为7.1124%。
在我乐家居股票连拉数个涨停板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行动在今年9月5日和9月6日两天集中进行。
9月5日,于范易通过竞价交易减持2907912股,减持比例0.9216%,未触及信息披露义务。
9月6日,于范易、刘福娟、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减持9053359股、1785666股、1200300股、301397股、527000股公司股份。上述股东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但并及时停止交易。
同日,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继续减持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此外,埃维管业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4200股。
监管零容忍“亮剑”
在查证违法事实后,江苏证监局认为,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我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因此,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上交所同样在此次《纪律处分书》中认定:我乐家居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超比例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2%、1.45%、0.51%、0.15%,违规减持数量、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其中,于范易、刘福娟持有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100%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一个插曲是,在异议理由环节,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对违规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承诺尽快依法依规购回超额减持的股份,如有涉及相关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恳请予以从轻考虑。”
对此,上交所认为,相关责任主体所称购回股份的相关承诺不足以有效消除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构成从轻、减轻处分的相关情形,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首次在买卖我乐家居股票过程中“触碰红线”。经查,2021年,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我乐家居”股票达到5%时,也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曾被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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