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罚酒三杯”!刚刚,证监会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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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报
我乐家居第三大股东违规减持,证监会火速出手了!
我乐家居非法减持被罚
此前,我乐家居第三大股东一声不吭清仓减持的事情,受到市场极大关注。9月15日晚间,我乐家居发布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违规减持的股东没收1653.49万元,并处以3295万元的罚款!
一起看看。
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乐家居第三大股东,于范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烟台埃维商贸、西藏埃维创业、烟台埃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范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埃维管业的经理,埃维创业、埃维商贸的监事。
根据规定,于范易、刘某娟、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3月12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我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我乐家居”2244.0408万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
今年9月5日至9月6日10点20分,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我乐家居”2244.0408万股,占我乐家居总股本的 7.1124%。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9月5日,于范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我乐家居”合计290.7912万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4263万元。
9月6日9点25分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我乐家居”。9月6日9点51分49秒,埃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我乐家居”6万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我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059%。
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我乐家居”合计666.4774万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亿元。
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范易、埃维商贸、埃维创业、埃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25438.29元、117.91万元、401.14万元、1131.90万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9万元。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局拟决定:
对于范易、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9万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
(一)对于范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
(二)对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 230万元;
(三)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 800万元;
(四)对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 2,260万元。
泰勒简单总结一下,这一次的处罚,其中一开始减持5%不属于违规,违规的是减持5%之后,不选择公告而继续减持2%,这次的处罚也是针对这额外减持的2%,这2%的股份一共套现了1.07亿,而这1亿中盈利1600多万,属于违法所得。最后没收1600多万,再罚款3295万。
大致就是这样了。
泰勒此前也有简单计算过,于范易他们在5日、6日的时候减持了15,775,634 股,6,664,774股,这两天我乐家居的股价分别是14.66元/股、16.13元/股。也就是总的来说,套现了3亿多,罚了5000万。
值得注意的是,7日晚间,于范易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表示诚挚歉意,其自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纪律处分意向书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后,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调查,严格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要求,积极整改。前述股东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证监会:
让敢于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9月15日晚间,证监会也通报了。
通报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票,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损害广大中小股民利益,始终是我会监管执法重点。近期,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共同维护健康市场生态。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视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公然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惩。
通报称,2023年9月5日至9月6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上述股票全部减持,未在减持比例到达5%时依法停止交易,后续违规成交金额1.07亿元,违法所得1653万元。我会拟依法没收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违法所得,并从严处以3295万元罚款。
通报称,持股5%以上股东是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对公司负有特殊责任,是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运行中的“关键少数”。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对股东减持行为的规范,在买入卖出、信息披露等方面规定有特别义务。我会希望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管人员等市场主体要以此案为鉴,时刻保持警醒,深刻吸取教训,忠实履行信义义务,强化诚信契约精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规范减持股票。
通报称,下一步,我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决策部署,抓紧完善关于减持股份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速查速处、重罚重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敢于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痛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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