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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603665.SH):原董事、高管刘国海因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罚80万元

频道:生活小贴士 日期: 浏览:1259

智通财经APP讯,康隆达(603665)(603665.SH)公告,2023年9月12日,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国海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6号,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国海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隆达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刘国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10月至2022年11月18日,刘国海任康隆达董事;2020年5月至2022年11月18日,刘国海任康隆达副总经理。刘国海控制使用“贾某峰”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共买入康隆达股票85900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81692股,交易金额220.50万元;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3月7日,刘国海使用“贾某峰”账户共买入康隆达股票45700股,共卖出康隆达股票45700股,交易金额140.76万元。

康隆达(603665.SH):原董事、高管刘国海因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被罚80万元

刘国海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了“康隆达”,且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刘国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刘国海作为时任康隆达董事、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使用“贾某峰”账户交易“康隆达”,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刘国海的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二、对刘国海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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